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人有权阅卷
刑事诉讼常是一个两造对抗的过程。观察刑事法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要带卷宗材料与辅助文件主持或参加庭审,只有被告人没有任何材料。偶尔能看到有被告人掏出一张发皱的纸片,看一下,然后回答问题或提出意见。被告人接受庭审,等于接受一场严峻考验。但在面临这场考验时,其对被诉罪名的具体卷宗材料是没有针对性准备的,近于“裸考”状态。
对被告人最大的考验是证据。刑事普通程序案件证据材料较多,公诉人往往不是一证一举一质,而是组合举证,将多个证据组合在一起,说明该组证据的标题与证明对象后,陈述证据的主要信息,此时信息量较大。笔者旁听庭审,见公诉人陈述完一组证据,法官总是平和而清晰地问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的举证你有没有异议,或者说不同意见?”很多时候,被告人先愣一下,然后略带迟疑地摇头,表示没有异议。旁听席上的公众对于组合举证,多也不能抓住其主要内容,猜想也许因为被告人亲身经历所论之事,能够听清其中关键信息,他摇头表示没有异议,内心对于这些证据应该是承认的。
实践中这一假设被否定。一次涉嫌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庭审,案件钱款数额达到250万,被起诉诈骗行为有10次以上。被告人家属聘请两位省城律师千里迢迢参加庭审。控诉方指控犯诈骗罪,辩护方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在开庭之初也提出所做之事是正常民间借贷行为,不是犯罪,愿意尽快偿还各位借款人的欠款。举证开始后,公诉人分组举证,按照时间顺序陈述每次诈骗行为的主要事实,及其所依据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和辩解。一组证据举证完毕,法官照例询问被告人有没有异议,被告人仍然是迟疑地摇头表示没有异议。两轮之后,辩护席上主辩律师坐不住了,请求法官给他一次机会询问被告人的具体意思。法官同意后,律师问被告人:“你对刚才公诉人举证没有异议是表示没有听清楚呢,还是说没有意见,让辩护律师发表意见?或者是其他意思?请具体地向法庭说明。”听到这个提醒,被告人紧张地对法官说:“是我没有听清楚,由辩护律师发表意见,因为证据内容实在太多了……”
通过这个事件,可知举证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没看到卷宗材料,或者手头没有相关信息可印证时,就不能清楚地掌握公诉人陈述的证据信息,或者非常困难。处于“裸考”状态的被告人对于举证没有异议,可能本身就有“疑义”。
无罪推定原则被刑事诉讼法确定之前,很多人认为被推上被告席的公民犯罪无疑。此时被告人已被贴上“罪犯”或“坏人”的标签。被告人的“黄马甲”被褪去后,人们认识到判决之前,被告人是一个被推定为无罪的公民在接受相应法律审判。法庭审理是一次充满专门技术的交换、判断与处理信息的过程,其中有非常复杂的法律主张和证据信息需要处理。这是一次结构化的正式会议,各方都应对所处理信息进行充分准备,才能有效主持或参与,从而达到“理性会谈”的境界。缺少准备,庭审就会流于形式,司法流水线的“产品残次率”就会提高。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须以审判为中心,而以审判为中心本质是以庭审中展示、交换与判断涉案信息的过程为中心,参与各方对于该过程质量都负有特定义务。被告人是庭审的“焦点”,因此更需要赋予充分准备的权利。
据报道,不久前有法院在庭审中开始为被告人提供记录用的纸笔和方便书写的桌椅。类似喝水、书写这些基础权利,被告人准备庭审材料的权利也应该被慎重考虑。被告人有没有权利获得和使用卷宗复印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复制相关卷宗材料;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被告人会见律师,可以看到卷宗材料复印件上的具体内容。可见,辩护权、辩护人阅卷权,以及辩护人与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利的组合行使,已经包含被告人有间接阅卷的权利。进一步研究,根据质证基本原理,发表质证意见的主体应知晓质证对象并有相应准备,为了使被告人在举证质证中掌握足够信息,应该允许其拥有卷宗复印件。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有该复印件可以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其可以对书证逐项进行核实,对证言也能逐句核对,对其中关键细节向法庭提供有效意见;对于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的质证也是如此,这样就避免了法官反复询问是否听清举证。加上通过纸笔适当记录和准备,被告人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发表有质量的认同指控或自主辩护言论才能成为常见现象。
考察实践可知,被告人“裸考”不能应对那么复杂的庭审。很多时候,面临法官的慈祥追问——是否有异议?基于对自己听话能力的不自信,还有担心给第一次见面的法官带来麻烦,被告人可能选择摇头,真实情况却是没听清。这时等于被告人放弃了自主辩护权。司法改革需要落实保障被告人权利,被告人可以拥有纸笔桌椅以及合适的卷宗复印件,就是其参与庭审的基本权利。
法律界对于被告人阅卷权的设计有深入讨论。有人建议,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法院应该将证据材料复印件送达给处于羁押或非羁押状态的被告人。法庭上如果有卷宗外证据材料需要进入质证程序,也应提前以适当方式向被告人开示。当然,为了保护证人和被害人权益,在嫌疑人、被告人查看证据材料复印件之前,必须将证人、被害人甚至鉴定人的身份、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这一点对于预防被告人的可能报复非常重要。如果证人、被害人出庭,公诉或审判机关可以决定其出庭前的证词不予复制和查看。为了防止串供和妨碍庭审质证,同案中其他嫌疑人的供述也可以决定不予知晓。
上述安排无疑会加强被告人自主辩护能力,但这是否会妨碍侦查、公诉和审理工作?这项措施的利弊也要辩证思考。决定起诉后让被告人取得卷宗复印件不会妨碍侦查与审查起诉工作,因为此时侦查与审查起诉已经结束。如果有补充侦查也要和保障辩护权相平衡。被告人同时是言词证据提供者,其阅卷后在法庭上有翻供可能。处理这个问题正是庭审的重要价值之一。庭审不是一场表演,是真实地在提出法律要求、核实相关证据信息,从而做出权威结论的过程。这时需要“打开窗户说亮话”。既然审判,就是想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可见,让被告人充分了解控诉方所依据信息,对于审判工作有利而无害。在对证人、被害人或鉴定人的身份、住址等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后,被告人通过阅卷获得个人信息的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观察域外经验,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已为不少国家所接受。允许被告人拥有合理而充分的庭审准备权,不是对被告人的恩赐,而是体现了时代文明的进步。早期复印技术不发达,甚至被告人没有读写能力,使其拥有阅卷权等权利非常麻烦,而现在这非常简单。让被告人掌握的证据信息和其他诉讼参与方对等,庭审就不再是公诉人的一场“独角戏”,这展示检察机关对于公诉工作的慎重和严谨,也能体现公诉人和法官在法庭上的坦然与自信。这时正义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在实现,司法过程由此获得更大程度公信力。改变“裸考”状态,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与人身尊严,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情感也会得到尊重。这是法治与文明的一个亮点。
庄严的刑事法庭下方的一侧有扇门,当门打开,被告人被带入,旁听席上经常传来其家属的哭声。这哭声包含对被告人的期待、悔恨和无奈,也可能包含担心遭到不公平待遇的惊惧。一位行走诗人展示的《短章》中言:
“每个人都是生活的被告,
良心法官立于那宽厚的山岗,
时间之流正布置自由卫哨,
在这恒河中捧水过顶时,
祈愿,会有一个微笑。”
我是成都夏律师,法律事业需要开悟,关注我,不迷路。
文章来源:疏义红 杨然 阳光与法治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